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的訂立、履行等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jù)《資產評估 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是指資產評估 機構與委托人訂立的,明確資產評估業(yè)務基本事項,約定資 產評估機構和委托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內 容的書面合同。
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資 產評估委托合同。
第三條 執(zhí)行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理資產評估業(yè)務應當要求委托 人依法訂立資產評估委托合同。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執(zhí)行合伙事務合伙人)簽字并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yè)人員應當關注未及時訂立資產評估委托合同開展資產評估業(yè)務可能產生 的風險。如果因委托人等原因導致無法及時訂立資產評估委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的內容
第六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評估機構和委托人的名稱、住所、聯(lián)系人及 聯(lián)系方式;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四)評估基準日;
(五)評估報告使用范圍;
(六)評估報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七)評估服務費總額或者支付標準、支付時間及支付 方式;
(八)資產評估機構和委托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十)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
(十一)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 訂立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時未明確的內容,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當事人可以采取訂立補充合同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形 式做出后續(xù)約定。
第七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載明的評估目的應當表述明 確、清晰。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人進行溝通,根據(jù)資產評估業(yè)務的要求和特點,在資產評估委托合同中表述評估 對象和評估范圍。
第九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明確資產評估基準日。 第十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明確資產評估報告的使 用范圍。使用范圍包括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用途、評估結論的使用有效期及資產評估報告的摘抄、引用或者披露。
(一)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明確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如果存在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 明確約定。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資產評估報告僅供資產評 估委托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使用人使用,其 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能成為資產評估報告的使用人。
(二)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委托人或者其他資 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資產評估 報告載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資產評估報告。
委托人或者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違反前述約定使 用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yè)人員不 承擔責任。
(三)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在載明的評估結論使 用有效期內使用資產評估報告。
(四)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未經(jīng)委托人書面許可,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yè)人員不得將資產評估報告的內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開,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 的除外。
(五)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未征得資產評估機 構同意,資產評估報告的內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 公開媒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除外。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完成資產評估業(yè) 務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明確資產評估服務費 總額或者支付標準、計價貨幣種類、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并明確資產評估服務費未包括的與資產評估服務相關的其 他費用的內容及承擔方式。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委托人應當為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yè)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yè)務提 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xié)助;委托人應當根據(jù)資產評估業(yè)務需 要,負責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yè)人員與其他相關當 事人之間的協(xié)調。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遵守相關法律、 行政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 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是資產評 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yè)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依法提供資產評估業(yè)務需要的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恰當使用資產評估報告是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資產評估明細 表及其他重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確認,確 認方式包括簽字、蓋章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委托人和 其他相關當事人如果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開展資產評 估業(yè)務所需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或者其他相關資料的, 資產評估機構有權拒絕履行資產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委托人提前終 止資產評估業(yè)務、解除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 照已經(jīng)開展資產評估業(yè)務的時間、進度,或者已經(jīng)完成的工 作量支付相應的評估服務費。
委托人要求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 預評估結論情形的,資產評估機構有權單方解除資產評估委 托合同。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委托人按照已 經(jīng)開展資產評估業(yè)務的時間、進度,或者已經(jīng)完成的工作量 支付相應的評估服務費。
因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原因導致資產評估程序 受限,資產評估機構無法履行資產評估委托合同,資產評估 機構可以單方解除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資產評 估委托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按照已經(jīng)開展資產評估業(yè)務的時間、進度,或者已經(jīng)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應的評估服務費。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當事人的違約責 任。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資產評估 委托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應當約定資產評估委托合 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爭議解決的方式和地點。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委托合同訂立后發(fā)現(xiàn)相關事項存在 遺漏、約定不明確,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約定內容發(fā)生變化的, 資產評估機構可以要求與委托人訂立補充合同或者重新訂 立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對資產評 估委托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變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以其他形式建立委托關系的,應當符合法律 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 資產評估協(xié)會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發(fā)布的《關于修改評估 報告等準則中有關簽章條款的通知》(中評協(xié)〔2011〕230 號) 中的《資產評估準則——業(yè)務約定書》同時廢止。